一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答: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协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目前我市设立的调解组织有哪些?
答:
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街道(乡镇)依法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行业(商会、协会)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
三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答:
注册、登记地位于市内六区,且注册资本在六千万元人民币(以其他币种注册的,注册资本相当于一千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含其分支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中央驻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有关国家部委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经市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驻津部队、军事院校及所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答:
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劳动争议案件。
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在本辖区内的外省市驻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经本区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五
特殊情形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有何规定?
答: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六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是否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答:
此情形下,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
七
我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方式是什么?
答: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平区西康路2号,27819612
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平区南马路11号(闸口街门),27267652
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西区永安道219号一楼,28276052
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二楼,60567921
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北区榆关道388号,26242822
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D座三楼,87875336
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红桥区勤俭道育苗路6号,86516680
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丽区先锋东路30号(东丽法院对面),24396251/24930230
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南区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9号,28392645
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青区中北镇中联产业园5号楼,27930770
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辰区果园南道2号,26391575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滨海新区塘沽浙江路126号崇安里底商,65168235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发区宏达街19号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25204026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凤鸣道司法大楼629室,84906031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滨海新区日新道188号综合服务中心3号楼2层,83712729
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清区雍阳西道106号,29342132
静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静海区经济开发区广海道9号,28941064
宁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1号增1号,69592447
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坻区开元路与广阳路交口西侧,29242238
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蓟州区西大街39号,82861813
一
哪些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答: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仲裁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答: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的范围;
申请人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三
申请人应如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答:
申请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人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四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什么内容?
答: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吗?
答: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之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六
撤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后还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吗?
答:
申请人自行撤回仲裁申请后,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七
案件受理后,申请人可以增加或变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请求吗?
答: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八
被申请人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后,应在几日内提交答辩书?
答:
被申请人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中断、中止情形有哪些?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答: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一方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范围是什么
答: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的其他争议。
二
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提出调解申请?
答:
当事人申请调解,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也可以通过“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等互联网平台提出。
当事人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书面申请的,应当递交调解申请书。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应当按照平台的相关要求填写。
三
调解组织调解争议的时限有多长?
答:
对符合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经书面申请可以延长。
四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怎么办?
答: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五
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置换成仲裁调解书?
答: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六
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不予制作仲裁调解书的情形有哪些?
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违反自愿原则的;
内容不明确的;
七
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答:
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是什么?
答:
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二
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三
当事人如何申请仲裁员回避?
答: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四
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答: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七
劳动者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结果的,怎么办?
答: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八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结果的,怎么办?
答:
用人单位对仲裁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张贴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
十
适用公告方式送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的情形和公告限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