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50周岁女工入职公司一年多后遭变相辞退,能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吗?

杨叶萍 罗义昌
2024-03-14
来源:

裁判要旨: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与用人单位系劳动关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赵某自称于2021年2月入职天津某餐饮有限公司处,任服务员。

2022年5月15日至2022年7月15日公司处装修,赵某无法上班;

公司想给赵某调动工作,赵某拒绝,被变相辞退。

2022年10月17日,赵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400元。

该委当日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赵某于是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经查,2021年2月,赵某已满50周岁,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赵某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自述2021年2月入职。依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0周岁,故赵某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中,未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务工纳入劳动法律关系的保障范围,但可通过使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并非其权利不能得以保障。因此,赵某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是否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公司是否应给付赵某主张的费用,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赵某已达退休年龄,其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关系的确认,要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指定的方式、形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评判。因赵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应承担不利后果,赵某要求公司基于劳动关系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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