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存在跨年休带薪年休假的情形,但未就该事实进行举证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员工xx于2019年8月5日入职天津xx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转正薪资为12000元/月。
2022年3月7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2022年2月25日,员工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未休1.5天年假工资2482.75元。
2022年7月19日,该委裁决驳回员工的仲裁请求。
员工不服,诉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查明,员工2021年1月11日休0.5天,2月18日、5月6日、7月12日、7月30日分别休1天,员工2021年已休年假天数为4.5天。
2022年1月24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除法定节假日以及2022年1月27日下午至2022年1月30日、2022年2月7日至2月11日外,员工均已经打卡出勤。
庭审中,员工抗辩称,公司处存在跨年度安排年休假,2021年已休天数中有2020年的年休假。
另,双方认可员工2021年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为5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一节,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员工2021年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为5天。现员工2021年已休年休假4.5天,其主张单位跨年安排年休假,2021年已休天数为2020年的年休假,但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认可。故员工2021年尚余0.5天未休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故公司应当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51.72元(12000元÷21.75天×0.5天×200%)。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休年假工资一节。原则上带薪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休完。员工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跨年休假存在,亦未能证明系因公司原因致其跨年休假,其未能证明符合例外的情形,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