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即《劳动法》所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同时,该《办法》第三条又规定了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其中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此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前述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妇女节(3月8日)的半天假并非《劳动法》所规定的“法定休假日”。而且对于妇女节(3月8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休假。因此,用人单位有权安排女职工工作而无需支付加班费,女职工也应正常出勤。
若妇女节(3月8日)与休息日重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若重合但不安排加班的,则无需安排倒休。
因此,我们建议各位女职工如果3月8日没有收到放假通知,在庆祝节日的同时也应按时上班。作为用人单位也要充分考虑人文关怀,适当安排休假,由女职工自由决定是否参加公司组织的庆祝活动。
无论如何,祝女神们节日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