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绩效工资,公司抗辩亏损不予发放,两审法院给出不同判决

杨叶萍 罗义昌
2024-02-27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主张绩效工资的,应证明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了绩效工资或者工资构成中明确列明了绩效工资。

案情简介:

范某于2021年7月1日入职甲分公司,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1月9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后,范某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2022年1月至12月绩效工资4800元。

后该委支持了该项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范某提交2021年7月至12月的工资条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发放过奖金。

公司抗辩称已经足额支付范某工资,绩效工资系依据员工表现及公司经营状况决定,并非必须发放。2022年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并无绩效工资

经查,双方在劳动合同未约定绩效工资,且工资明细中也未列明有绩效工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范某主张2022年绩效工资的问题。范某提交的工资条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2021年7月至12月发放过“奖金”即绩效,公司处存在绩效工资,公司主张亏损无绩效工资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公司应对绩效工资发放条件及数额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故公司应支付范某2022年1月至12月绩效工资48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绩效工资的问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绩效工资,且工资明细亦未列明绩效工资,范某主张的绩效工资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一审认定公司给付范某绩效工资4800元依据不足,法院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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