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中院发布“尊重劳动 依法维权”第二期典型案例

桂林中院
2024-02-17
来源:

桂林中院发布“尊重劳动 依法维权”第二期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桂林市象山区

酷动体育健身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桂林市象山区酷动体育健身馆、欧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劳人仲字[2021]第132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桂林市象山区酷动体育健身馆、欧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建x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象山区酷动体育健身馆、欧某某给付工资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31095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酷动体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酷动体育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及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证券等信息,并第一时间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酷动体育账户内无存款。法院调查发现,实际经营者欧某某已将酷动体育工商登记注销。本院联系欧某某,告知其个体工商户注销法院仍可对其个人采取执行措施,并对其个人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甚至罚款、拘留的措施,迫于执行压力,欧某某向法院请求组织和解,经本院协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只收取25000元后免除被执行人其余债务,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件已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非农业工商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该规定已经明确个体工商户的本质就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字号只是个体工商户方便经营活动而使用的一种标志和符号。同时《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该规定指出,在处理个体工商户的债务问题上,原则上以经营者的财产作为主要承担依据。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故在执行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可以综合案件情况,视个体工商户的投资生产经营情况,而直接执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自然人或家庭的财产。

案例二

彭某、杨某华等人与广西某某锰业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彭某、杨某华、瞿某军、瞿某勇、吴某禄、黄某群、何某等7人与广西某某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平乐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8月7日生效,但被告某某锰业公司迟迟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遂彭某等7人于2020年1月9日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7个案件的申请标的总计为28万余元。

该公司为县政府“工业振兴平乐”政策下引进的重工企业,平乐法院院党组对该系列案高度重视并作出指示,迅速成立执行专案团队,指定专人专办。主办法官立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公司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到被执行人公司银行对公账户有45万余元的存款。经过实地调查了解到因钢铁高库存、价格战的钢贸导致行业疲软,公司订单少,经营困难,已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如果单纯采取冻结强制措施,则会对公司采购原材料等持续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釜底抽薪”不如“留住青山”,执行法官改变执行思路,通过积极和人社局沟通联系,与某某锰业公司负责人于2020年1月6日召开三方座谈会。在座谈会上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释法明理,指出公司在本地发展享受财政优惠补贴政策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会在“企查查”、“天眼查”等APP上有案件痕迹将造成信誉影响等后果。人社局领导也表示申请人都是公司的科技人才,只有解决温饱问题才能稳住人心继续发挥人才的技术优势。经过三个小时会谈,被执行人表示,目前公司的确资金周转困难但也应有担当责任,作出表态积极筹款履行义务。最终,7位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0日得到全部工资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但核心企业发展关系是县域经济发展命脉,在处理涉民企执行案件中,平乐法院坚持“以人为本”“以和为贵”,审慎运用执行手段,坚持善意执行,调解优先,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巧合外力以解决执行案件的内部困难,既最大程度保护申请人切实权益,又避免强制执行给民营企业造成新危机,实现执行行为的社会效果、法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案例三

赵某军等人申请执行桂林市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以(2021)桂0332执2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了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新街村委会大凹岭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桂(2016)恭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004号]及该土地使用权上的厂房以及机械设备。并在该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区分拍卖。2022年3月13日,上述土地使用权以及厂房以人民币1263080元拍卖成交。2022年1月17日,该院以(2021)桂0332执29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周某某、吴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49838元,其中,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6690元、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148元。因被执行人周某某、吴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李某某等28名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该院于2022年5月11日召开债权人听证会,听取了债权人对财产分配的意见。上述债权人对分配方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5月17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0332执294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李某某等23为农民工为第一顺序受偿人,受偿金额为人民币326827元;其余债权人为第二顺序受偿人,按标的额比例受偿。

典型意义

在工人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往往为系列案件,关乎多个家庭的基本生存发展。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极有可能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陷入资不抵债时,可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使工人劳动报酬依法优先获得清偿,最大限度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对一般执行程序中劳动报酬债权的受偿顺序目前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办理执行案件执行实务过程中,如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被执行人为法人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未转入破产程序,也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执行财产分配过程中确认劳动报酬债权在受偿时享有优先顺序。

执行部门作为执行实施机构,对法院生效判决落到实处起着关键作用,是维护司法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强化以人为本和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发挥司法为民的执行理念,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提升把握司法政策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劳动报酬优先受偿既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也符合中央“六稳六保”保民生的决策,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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