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不只是眼前的春节,还有远方的工作,春节假期结束,异地返程高峰也随之开启。在返程途中,不免有人会对“异地返程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产生疑问。
其实,对哪些情形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六种情形是“异地返程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伤”是否为工伤的重点,但何为“上下班途中”并不明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可见,该解释对异地返程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也不明确,因此实务中对此也颇具争议。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5期“王志国诉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案”中,法院判决认为:“职工的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法定节假日或约定休息日期间,职工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该案例明确了节假日后往返老家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属于工伤。所以我们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不应机械适用,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灵活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