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这样设计工资结构,聪明反被聪明误

罗义昌 李曼
2024-02-03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且每月金额固定,但提供的考勤表显示劳动者每月的出勤情况、加班时长并不完全相同的,对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予采信。

案情简介:

贾某与天津某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贾某的工作岗位为招商岗位,标准工时制,工资标准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后贾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市场支付其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的工资。

该委裁决市场支付贾某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的工资7,310.34元。

市场不服,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市场提供了贾某工资表以及考勤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市场应否支付贾某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的工资7,310元。贾某在此期间正常出勤、提供了劳动,市场未有证据证实向贾某发放了上述费用,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贾某认可仲裁裁决,故市场应支付贾某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的工资7,310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贾某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工资数额问题,本案一审期间,市场提供了贾某工资表以及考勤表。市场提供的工资表显示,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贾某的主要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180元+加班工资2020元,每月金额固定。市场提供的考勤表显示贾某每月的出勤情况、加班时长并不完全相同。此外,上述考勤表显示贾某在2022年2月均未出勤,2022年3月1日至13日连续未出勤是上述2022年2月、3月工资表仍显示贾某加班工资为2020元。

综合上述分析,法院对市场提供的工资表中的工资构成不予采信。市场主张以每月2180元为基数计算贾某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工资,依据并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贾某在本案仲裁期间主张的工资标准认定市场应支付贾某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的工资7,310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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