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剔除加班费。
案情简介:
裴某入职天津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为自2019年1月26日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裴某从事维修工作,综合工时制,工资标准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手工记录考勤,现金发放工资。
2020年8月12日,裴某因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
2020年10月19日,裴某经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20年11月16日,公司确认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自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4月11日),2021年4月6日,公司延长裴某停工留薪期4个月自2021年4月11日至2021年8月11日。
2021年8月27日,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裴某为伤残八级。
后,裴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停工留薪期工资50000元。
2022年4月11日,该委驳回了裴某的仲裁请求。
裴某于是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查明,裴某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工资分别为:4090元(含加班费1700元)、4300元(含加班费1700元)、4070元(含加班费1700元)、3440元(含加班费480元)、4350元(含加班费1000元)、3804元(含加班费1000元)、2690元(含加班费0元)、4200元(含加班费1000元)、4575元(含加班费1000元)、4500元(含加班费1500元)、4500元(含加班费1324元)、4650元(含加班费1324元)、2850元(含加班费724元),平均应发工资为4097.4元。
另查明,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的生效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裴某赔偿款161222.91元(医疗费19091.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0012.8元、误工费25032元,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150天、残疾赔偿金922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9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500元、电动车损失6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裴某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共计12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裴某事故前十二个月正常工作时间平均工资为2953.41元(扣除加班费),故裴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予以支持35440.92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裴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5440.92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