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随意调岗又调动工作地点怎么办?看这位员工是如何应对

周增禄 罗义昌
2024-01-24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亦未能举证证明对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和地点的理由正当且合法,用人单位以调岗后劳动者未到岗工作属于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9年9月16日入职天津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杨某在操作岗位上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业务助理,工作地点为天津市南开区某商业广场,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杨某工作岗位。考勤记录方式最初为指纹打卡,后为微信打卡。

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杨某因脚部骨折休病假。2021年7月底,公司人事就调整杨某工作岗位和地点与杨某协商,杨某不同意调整,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2021年7月30日,公司向杨某发送《上岗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杨某长达六个月无法到岗,本岗工作无法履行,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已做出工作调整。岗位:客服专员,薪资待遇:与原工资水平一致,工作内容:与原岗位基本一致,工作地点:制作中心(天津市西青区),工作休息:周一到周五8:30-17:30(12:00-13:30午休)。请于2021年8月2日前往工作地点报到并执行工作安排,未按期到岗按旷工处理。

2021年7月31日,杨某向公司发送《拒绝岗位调整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上岗通知书里的工作岗位和地点均与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杨某并未收到变更合同内容的任何通知,且完全有能力回原岗位工作,工作内容调整也未明确,故拒绝工作岗位调整。

2021年8月3日,公司给杨某发送《限期上岗通知书》,要求杨某于2021年8月5日前往天津市西青区工作地点报到并执行工作安排,如再未按期到岗,除按旷工处理外,公司将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任何补偿。

2021年8月4日,杨某向公司发送《关于限期上岗通知的回复说明》,主要内容为公司在未与杨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杨某2021年8月2日到跟其无任何关系的地址上岗报到不合理不合法,杨某2021年8月2月到劳动合同载明的地址打卡进行正常上班,与公司人事沟通,并再次没有协商一致。公司寄送的限期上岗通知书仍属于变更合同内容,在未与杨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杨某拒绝限期上岗通知书和任何岗位调整。

2021年8月9日,公司给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由于杨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

2021年8月16日,杨某向天津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

2021年8月19日,该委决定不予受理。

杨某不服,诉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杨某月均应发工资为2897.17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杨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以调岗后杨某未到岗工作属于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对调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举证证明。

首先,在杨某六个月病假即将期满,2021年7月30日,公司向杨某发送《上岗通知书》,称因杨某长达六个月无法到岗,本岗工作无法履行,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已做出工作调整。但公司并未就杨某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原因给予充分说明,且杨某休病假符合法律规定,也获得公司批准。

其次,公司给杨某调整的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不符,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天津市南开区某商业广场,杨某休病假前也一直在此地点工作,公司给杨某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为天津市西青区,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有悖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合理预期。

再次,公司调整杨某的工作岗位和地点时未与其充分协商,在杨某明确表示其有能力回到原岗位工作,工作岗位和地点均与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工作内容调整也未明确,且有可能从双休变成单休,因此拒绝工作岗位调整,仍坚持在原工作地点打卡上班的情况下,公司未向杨某充分解释和说明,未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障,显然欠妥。

综上,在公司与杨某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杨某调整工作岗位和地点的理由正当且合法,故公司以调岗后杨某未到岗工作属于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结合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杨某月均应发工资为2897.17元,并结合双方无争议的杨某在职期间,故公司应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1588.68元。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给杨某调整的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不符,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天津市南开区某商业广场,杨某休病假前也一直在此地点工作,公司给杨某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为天津市西青区,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有悖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合理预期。公司调整杨某的工作岗位和地点时未与其充分协商,杨某明确表示其有能力回到原岗位工作,工作岗位和地点均与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工作内容调整也未明确,且有可能从双休变成单休,杨某拒绝工作岗位调整,仍坚持在原工作地点打卡上班,公司未向其充分解释和说明,未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障,显然欠妥。

综上,在公司与杨某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杨某调整工作岗位和地点的理由正当且合法,故公司以调岗后杨某未到岗工作属于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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