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所在单位未派员工护理的情况下,应支付护理费。
案情简介:
董某于2020年8月中旬入职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6日8时左右,董某在操作钢板锯木板过程中,不慎被木板上飞出的钉子溅入左眼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眼巩膜穿通伤、左眼眼内异物。
2020年11月2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董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范围,认定为工伤。
后,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董某的伤情为10级伤残。
2020年11月28日,公司确认董某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即自2020年10月6日至2021年4月6日。
2021年12月13日,董某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生活护理费27,622.5元。
2022年2月11日,该委驳回董某的仲裁请求。
董某于是诉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在庭审中,根据董某提交的病历显示,其于2020年10月6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天津市眼科医院治疗,住院10天,经诊断为巩膜穿通伤、眼内异物、白内障、玻璃体机化;于2020年12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天津市眼科医院治疗,住院2天,经诊断为无晶状体、玻璃体切除术后、眼内异物去除术后、巩膜伤口修复术后、视网膜光凝术后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护理期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酌情支持30天,标准按天津市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日平均收入151.36元计算;公司应向董某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4,540.8元。
二审法院认为,基于董某病情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给付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护理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