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系劳动者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
薛某于2018年10月入职天津市某促进中心,从事客户经理岗位。
2019年9月15日,薛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约定,合同为固定期限一年,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基本工资每月3,000元。
2022年1月11日,薛某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3,813.44元(3,983.04元/月×11个月)。该仲裁委驳回了其仲裁请求。
刘某不服,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双方认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2018年10月至2021年12月21日止。其中2020年9月14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署新的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书面劳动合同于2020年9月14日期满后,无证据证实系因薛某原因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计算为33,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2019年9月15日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签署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继续用工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劳动者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依法应支持薛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