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籍女职工入职时已年满55周岁,但未享受退休金,用工关系如何确定

周增禄 罗义昌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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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符合订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0年7月5日至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处工作。

2021年3月23日,王某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王某与公司于2020年7月5日至2021年3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该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王某于是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该院以管辖为由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二审庭审中,王某称,一审判决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发生用工争议,法院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而王某从未领取过退休金或者养老金,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适用上述法条明显错误。

王某表示其社会保险关系始终在村里,未开过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户头。

另查明,王某出生于1964年8月9日。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并受其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根据相关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王某于1964年8月9日出生,其主张的2020年7月5日到公司处工作时已经超过女性五十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故王某起诉要求确认诉请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到公司处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订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正确,王某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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