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直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罗义昌
2019-07-16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6年5月16日入职天津某能源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厂务部主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


2018年12月29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


其后,刘某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9年2月1日,该委裁决公司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000元。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称由于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资产被人民法院查封,经营场所也于2018年11月6日被公安消防部门予以查封,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内容,为刘某提供工作环境,故公司与刘某协商无果后于2018年12月29日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前与刘某协商过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事宜。


庭审查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其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未与刘某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本院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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