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林某于2011年3月1日入职天津某皮肤病专科医院,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2月23日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劳动合同到期后,林某仍在医院工作 ,但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
2018年3月7日,林某收到医院向向其下达的辞退通知书。通知书记载“我医院与你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劳动态度差,并且由于你的不良行为,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本公司决定将你辞退,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落款日期2018.3.5。
其后,林某向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3月-2018年2月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5521.81元。
医院不服,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 “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双方双方在上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故医院应支付林某十一个月双倍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主张不支付林某双倍工资问题,双方劳动合同届满后,林某继续在公司处工作,公司未表示异议,且未与林某签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林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