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向对方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谁的更算数?

罗义昌
2019-07-10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向对方寄送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以寄送时间点在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明的事由为准。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6年1月10日入职天津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双方于2016年1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采购。


王某月工资标准为固定工资2700元、技能工资1800元、工龄工资200元。


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发放了王某2018年10月部分工资,2018年12月27日发放2018年10月另一部分工资及11月工资。


2018年12月24日,王某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你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劳动报酬、未支付高温补贴和煤火费补助的行为,现本人通知与你单位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25日解除”。快递封皮上的地址系公司,收件人是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该快递于2018年12月25日被签收。


2019年1月3日,公司作出通报和职工旷工劝告通知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通报载明“给予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职工旷工劝告通知书于2019年1月6日送达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于2019年1月9日送达王某。


王某因主张工资等待遇于2019年1月3日申诉至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于2019年2月26日裁决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71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821元,驳回王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庭审查明,王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670.28元,王某的工作年限折合13个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 关于经济补偿金,双方现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和事由存在争议,公司主张因王某旷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提供了考勤表、通报、职工旷工劝告通知书、证明书、快递寄送凭证,王某主张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等待遇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寄送凭证。王某主张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点在前,故本院先对王某主张的解除事由进行评述。公司主张未收到王某寄送的解除通知书,但快递封皮上的地址系公司地址,且邮寄路径显示已经签收,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认定王某已经向公司送达解除通知书。关于王某解除通知书中明示的解除理由是否成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虽然对发薪日调整进行了约定,但公司截至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未足额支付2018年9月26日至11月25日工资,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符合非因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王某明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2018年12月25日解除,公司作出解除决定时,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消灭。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王某要求解除消灭,因王某明示被迫解除理由,且公司存在违法情形,故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双方对于王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均无异议,本院核算经济补偿金为60713.6元,公司应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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