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辞退劳动者的,应对劳动者所在岗位具有明确、可量化的工作考核提供依据

罗义昌
2019-07-08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工作考核具有明确、可量化的指标要求及以此为由辞退劳动者的合同或规章制度依据。


案情简介:


林某于2011年3月1日入职天津某皮肤病专科医院,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2月23日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2018年3月7日,林某收到医院向向其下达的辞退通知书。通知书记载“我医院与你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劳动态度差,并且由于你的不良行为,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本公司决定将你辞退,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落款日期2018.3.5。


其后,林某向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362.41元。


该委裁决公司支付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442.1元。


医院不服,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 “二审法院”)。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林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每月2960.15元。林某最后工作岗位为网络咨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林某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医院以林某不能胜任工作、劳动态度差,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单方辞退,虽然医院提交了咨询岗位统计数据,但该统计数据系医院与已具备较为丰富工作经验的咨询员进行的比较,医院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对该岗位工作考核具有明确、可量化的指标要求及以此为由辞退员工的合同或规章制度依据。庭审中又以林某旷工为由主张合法辞退,亦未就此提供充分事实及制度依据,故法院对医院辞退林某系合法辞退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赔偿金问题,公司以林某不能胜任工作、劳动态度差,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单方辞退林某,但公司未能提交岗位工作的具体考核标准、管理的规章制度,且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与林某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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