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风险抵押金的行为应属违法

罗义昌
2019-07-07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设定将劳动者的部分工资作为风险抵押金的行为,实际上是变相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属违法。


案情简介:


匡某于2012年4月23日入职天津某证券营业部处,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匡某的工作岗位为客户经理。


2016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


2013年2月1日,营业部生效实施了《营销团队管理细则》,其中第七章客户经理行为规范和风险控制第四十六条规定,营业部每月从客户经理的全部月收入中计提10%的金额作为风险准备金。若客户经理离职,在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完相关的离职手续后,如未发现存在违规行为或损害营业部利益行为的,风险准备金余额将足额返还其本人,具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一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


2017年7月7日,匡某与营业部解除了劳动关系,理由为营业部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克扣工资等。


2017年11月24日,匡某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营业部返还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风险抵押金。


2018年1月12日,该委裁决营业部返还匡某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风险抵押金2758元。


营业部不服,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依据营业部提交的有匡某签字确认的工资清单显示,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营业部扣取匡某风险抵押金合计2600.11元,法院对此亦予以确认。营业部提交了2017年5月2日生效的《营销团队管理细则》,但营业部未提交该管理细则已经依法公示及匡某知晓相关内容的证据,况该管理细则于2017年5月2日生效,其对于2017年5月2日之前的相关事项也不应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故而法院对于营业部基于前述管理细则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营业部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匡某存在不予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违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阅读66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