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劳动者上班、上岗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罗义昌
2018-09-03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运行有自身的规则,对于劳动人事安排需要单位内部调查研究方能按照每位劳动者的技能、特点做到合理分配岗位,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关于具体工作岗位的安排决定,法院无法干涉。


案情简介:


1988年11月,张某入职天津市某医院处,从事司机工作。1992年张某在对车辆维护时头部受伤而休息一段时间。痊愈后,张某回到医院处,张某未再开车,医院为张某安排其他工作。在医院处工作期间,张某曾接受数次岗位培训。


1998年1月,张某被通知停工待岗、停发工资,回去等待上岗通知。此后张某一直未到医院处上班、未领取过工资,但医院一直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5月24日,张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请求事项与本案诉请基本一致。该委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张某请求不属于该委受案为由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张某上班、上岗;2、判令撤销医院扣除“在编”职工张某22年7个月工作年限的错误认定(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3、判令医院给付1998年1月至今无故克扣、拖欠张某工资共计966435元;4、判令医院长期不间断克扣、拖欠张某工资福利至今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41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自1988年11月入职医院处,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张某一直在医院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并根据医院的安排定期进行司机岗位培训,学习医疗救护知识。张某虽然自1998年始停工待岗、停发工资,但张某一直耐心等待医院的用工通知,并在此期间一直努力与医院联系,并到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希望能尽快复工。期间,由于医院并未向张某出具过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且医院一直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故本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医院以张某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张某要求上班、上岗的诉请,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其运行有自身的规则,对于劳动人事安排需要单位内部调查研究方能按照每位劳动者的技能、特点做到合理分配岗位,虽然本院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具体的工作岗位本院无法干涉用人单位的决定,故张某第1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要求撤销医院扣除其22年7个月工作年限的诉请,因工龄问题、工作年限问题不是法院审理范畴,故张某第2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自1998年1月至今,张某未到医院处工作,未付出劳动力,其自然无权要求医院支付相应的对价,无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工资,故张某的第3、4项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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